关于划定城阳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不断提高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城阳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以区政府驻地为中心,北至城阳与即墨交界,南至城阳与李沧交界,西至墨水河,东至204国道(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北段)与青新高速(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南段)连线。 禁止燃放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城阳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责任追究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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