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市新闻办举行《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据悉,《实施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调整,职工大病保险首次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困难人员予以政策倾斜,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
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实施了十余年时间,救助标准居全省前列。今年截至11月底,已累计救助7.76万名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支出2.22亿元。《实施意见》针对各类困难人员,实施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内的综合保障,并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政策,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进一步减轻困难人员和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目前,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共包括6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返贫致贫人口。2023年起,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仍然明确为6类,但个别类别和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3类人员保持不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返贫致贫人口2类人员是近年来乡村振兴部门新增的困难类别,本次继续保留;原“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类别,由“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予以替代。另外,对于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2类人员,考虑到他们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自我保障能力,只能依靠社会进行保障,因此按照就高原则参照特困人员执行相关保险和救助政策。 新政策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存在新变化。2023年,原“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替代以后,其认定标准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在某一时期内家庭成员因重特大疾病发生的费用支出,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可以申请这一身份类别。二者保障初衷和救助方式相似,但救助标准发生了变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原来只救助半年的医疗费用,自明年起可以救助一年的医疗费用,这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险的作用。参保资助,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为确保所有困难人员应保尽保,保障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根据困难程度,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社会上一类特殊群体,同样参照执行);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50%资助。2022年共参保资助9.2万余人,财政补贴4000余万元。 本次调整后,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作用。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之后,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实施意见》首次将职工大病保险与居民大病保险一样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困难人员予以政策倾斜,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分别由1.5万元和1.8万元降低至7500元和9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由75%和65%提高至80%和70%;取消大病保险报销限额(普通参保人报销限额为60万元)。通过政策倾斜,更好地减轻困难人员大病负担。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梯次发挥保障作用,是为包括困难人员在内的所有参保人减轻就医负担的主要方式。据统计,今年截至11月底,全市困难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共11.53亿元,通过基本医保报销了65.8%,大病保险报销了13.8%。总体来看,社会医疗保险解决了近80%的医疗费用,剩余20%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按规定予以救助。“先保险后救助”有效发挥了医保减负功能,也分担了医疗救助资金压力。 医疗救助作为对困难人员的专项保障,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之后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保障功能。对困难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长期护理等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根据困难程度不同分类分层予以救助。 对于普通门诊医疗费以及失能人员的长期照护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资金再按80%-10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640元、5000元救助;对于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再按80%-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等4类人员,其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普通门诊和护理救助是我市特有的救助类型,本次将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标准一并纳入救助范围,解除他们的就医后顾之忧。 多年来,我市对于因重特大疾病临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断加强保障力度。本次调整进一步下调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至1.3万元,救助可及性更高。据统计,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体经医疗救助后,个人平均负担仅4%左右,综合救助限额达到17万元以上,救助力度多年来全省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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