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医药用品经营单位发布《关于规范医药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随着我市优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部分常用治疗感冒、抗病毒、止咳和退热类等药品需求剧增。为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二、合理制定医药销售价格。不得借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之机大幅提高医药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中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各经营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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